娃已经两岁了,这笔钱我还有机会补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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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都要来了,

看着养到两三岁的二宝

和空空如也的钱包,

你才后知后觉发现没有申领生育津贴,

还有机会可以补领吗?

Q我的娃已经两岁了,还有机会补领生育津贴吗?A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的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是不是所有生育医疗费用

都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NO!

Q哪些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哪些项目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A

一、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的项目范围包括:

常规项目: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B超。

备查项目: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筛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终止妊娠的费用。终止妊娠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标准,由本市另文制定并执行。

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三、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Q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吗?享受待遇有何标准和条件?A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阴式分娩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元(以分娩日期核定待遇,含产检)。

二、生育津贴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一次性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期间的津贴。

剖腹产、顺产和流产,

是不是都有假期?

丈夫购买社保,

他的妻子能否享受社保中的生育保险?

Q剖腹产的假期和顺产是一样的吗?流产有没有假期?A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Q丈夫购买社保,妻子能否享受社保中的生育保险?A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该规定,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二)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规定的费用,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的;

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提供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即认定为未就业: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没有按时足额缴费、

医院分娩、

没有办理就医确认......

对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有影响吗?

Q影响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的因素有哪些?A

影响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的因素:

A.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如果上月按时足额缴费,本月就可以享受待遇);

B.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

C.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Q参保职工医院分娩或流产,是否可享受生育待遇?A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如医院分娩或流产的,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急诊和抢救除外)

Q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A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没有办理就医确认,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在其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次月1日起1年内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元,剖宫产元的结算标准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报销,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元,剖宫产元的结算标准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报销,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南海职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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