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法公文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

国卫妇幼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健康中国行动(-年)》,不断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加强婚前保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育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是母婴保健服务和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被实践证明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及早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维护男女双方健康权益,保障母婴健康,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各地要从保障男女双方健康权益、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树立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有力有效推进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二、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泛参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广泛开展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丰富载体形式,普及健康知识技能,宣传健康惠民政策,倡导健康文明婚育观念和行为,引导群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强化父母健康关乎后代健康的意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或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向婚育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群众科学孕育健康新生命。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要向服务对象宣讲婚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告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服务等相关信息。探索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结合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热线咨询、智能终端等服务,开展在线婚育健康宣传告知,推动宣传教育关口前移。三、推广便民举措,规范服务供给各地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为群众接受服务提供便利,让群众“少跑腿”。大力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主动公开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名单,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等便民惠民服务,改善服务体验,让群众“更便捷”。依法规范开展优质服务,逐步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网络,优化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涵,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可及性,让群众“得实惠”。要着力强化质量控制与管理,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围绕健康教育、咨询指导、临床检验等关键环节,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效率,让群众“更放心”。四、优化全程服务,促进服务可及各地要规范和加强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将婚前保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避孕药具发放、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着力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咨询与指导,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要坚持需求导向和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婚育阶段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系统连续的精准化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对于准备结婚、暂无怀孕计划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对于新婚计划怀孕夫妇,给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科学备孕指导和增补叶酸服务,发放母子健康手册;对于高龄、有遗传病家族史的计划怀孕夫妇,要进行针对性生育咨询指导或遗传咨询,指导其在怀孕后按时接受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等服务,推进孕前保健与孕期保健有效衔接。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健康中国行动(-年)》《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简称“两纲”)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监管力度,狠抓机制完善和能力建设,积极倡导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免费婚前检查,确保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和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婚前保健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聚焦“两纲”相关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宣传教育和组织发动,引导动员目标人群主动接受婚前孕前保健等服务,全力维护和保障育龄人群健康权益。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督导检查,善于总结经验、注重示范引领,及时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协力推进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年5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相关链接:1.《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解读??????????2.我国婚前保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成效??????????3.图解:《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4.图解:《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解读??????????5.一图读懂?婚前保健服务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婚前保健是母婴保健服务和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母婴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婚前保健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健康中国行动(-年)》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作为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并将“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作为重点任务,列入妇幼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明确由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部、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多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通过推行免费婚检、规范优质服务、强化宣传教育、推广“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优化全程服务等措施,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探索了有益做法和有效经验。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健康中国行动(-年)》,不断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和单位在总结经验、基层调研、专题研讨、听取意见等基础上,经过反复磋商、研究论证,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强化政策和制度保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泛参与;三是推广便民举措,规范服务供给;四是优化全程服务,促进服务可及;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

《通知》重点从宣传教育、便民利民、优化服务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要求各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强化个人健康责任和意识。结合实际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或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探索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创新开展在线婚育健康宣传告知。二是推广便民举措。要求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主动公开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名单。将婚前保健作为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避孕药具发放、优生咨询指导等婚前孕前优生服务落实。三是优化规范服务。要求各地坚持需求导向和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婚育阶段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系统连续的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依法规范开展优质服务,着力强化质量控制与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三、《通知》的主要亮点

《通知》是自母婴保健法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首次就婚前保健及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印发文件,是密切部门合作、强化制度创新的生动实践,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知》聚焦婚前保健等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地方实践,从多部门齐抓共管和凝聚各方共识的角度,对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出要求,对基层实践经验予以总结推广。文件具有四个主要亮点。

一是广泛凝聚共识,提高了各方对婚前保健工作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的科学认知与高度认同。二是突出关口前移,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或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的有效做法。三是强化便民利民,推广了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主动公开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名单等便民举措。四是坚持分类指导,提出了不同婚育阶段服务对象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指导意见。

四、推进《通知》落实

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合作、共担责任。为保障文件推进落实,《通知》就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提出要求,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予以明确。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相关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协力推进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鼓励各地改革创新,积极借鉴基层经验,因地制宜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推广“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让群众真正少跑腿、得便利。要求各地加强督导检查、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有力有序推进服务落实、政策见效。

法律链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2.婚检设备:(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卫生健康法学研究HealthLawResearch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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