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
马山县教育局发布了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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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上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和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幼儿园,社会有关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8号)及《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南审批发〔〕20号)精神和要求,现将马山县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一)具有马山县户籍。
(二)持有马山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持马山县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要求。
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园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根据广西实际,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所在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按照《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号),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四)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3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38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15号)执行。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2.医院: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