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号)、《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海宁市申请认定资格:
(一)海宁户籍;
(二)在海宁市已办理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在海宁普通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班学生(须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四)符合浙江省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嘉兴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海宁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试要求
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其他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须在规定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教师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达到合格。
(五)其他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应根据教师资格种类、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海宁市教育局受理海宁市范围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代理嘉兴市教育局受理海宁市范围内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四、认定程序
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分两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受理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生不得报名,否则无法参加第二批认定。
第二批次受理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届应届毕业生。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两个批次各自规定的网上报名、体格检查、现场确认时间开展,两个批次各自独立,不允许交叉进行,每个批次的申请人网报信息将被系统锁定在该批次。因此:第一批网报后因故未认定的人员无法参加第二批网报及认定!第二批人员中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切勿参加第一批网报,否则将导致无法参加第二次网报认定!
(一)网上报名
网报时间:第一批次:年3月26日8:00-4月14日17:00。第二批次:年6月15日8:00-6月29日17:00。
申报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