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年春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年春季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注:
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7.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
注:
(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根据教育部《关于将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公告》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将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问题说明》精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年6月30日和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合格证明查询网站页面会及时更新有效期限)。
(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