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卫通〔〕1号、国卫通〔〕2号、国卫通〔〕3号文件发布,自今年7月1日起,一批卫生标准将正式施行!
其中包括——
《淋病诊断》等四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淋病诊断(代替WS—)
本标准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淋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临床表现的描述(见3.2,年版的2.2);
——增加了实验室检查淋球菌核酸检测(见3.3.3);
——修改了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见第5章,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淋病的鉴别诊断(见第6章);
——增加了附录B淋球菌核酸检测。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医院、医院、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和义、李军、王千秋、王宝玺、苏晓红、连石、刘全忠、徐金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
WS—布鲁氏菌病诊断(代替WS—)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缩略语(见第3章);
——增加了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见4.3.1.2、附录C.2);
——增加了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见4.3.1.3、附录C.3);
——增加了布鲁氏菌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检出疑似布鲁氏菌(见4.3.1.4);
——修订了诊断原则,增加了临床诊断(见第5章和6.2);
——增加了布鲁氏菌的培养,血培养仪培养布鲁氏菌的方法(见D.1和D.1.1);
——修订了布鲁氏菌的培养中双相血培养瓶培养布鲁氏菌方法(见D.1.2);
——修订了布鲁氏菌的培养中病理材料培养布鲁氏菌培养方法(见D.1.3);
——增加了布鲁氏菌的鉴定及相关具体试验(见D.2);
——增加了布鲁氏菌的核酸检测及BCSP31聚合酶链式反应(见D.2.5和D.2.5.1);
——增加了AMOS聚合酶链式反应(见D.2.5.2);
——增加了布鲁氏菌基因组DNA提取操作方法(见D.2.6);
——增加了布鲁氏菌实验生物安全要求(见D.3);
——删除了平板凝集试验(PAT)(见年版的C.1.1);
——删除了皮肤过敏试验(见年版的C.2);
——删除了布鲁氏菌培养的接种未受精鸡卵法(见年版的C.3.1.2);
——删除了布鲁氏菌培养的尿液培养法(见年版的C.3.2);
——删除了血培养的生物学分离布氏菌法(见年版的C.3.4)。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疫布氏菌病预防控制基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步云、李兴旺、王大力、姜海、张秋香、毛玲玲、程均福、米景川、徐卫民、徐立青、田国忠、刘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
WS—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代替WS—)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HIV感染者”的定义(见2.3,年版的2.3)
——删除了术语“潜伏期”“S/CO值”(见年版的2.5、2.12);
——修改了术语“血清阳转”为“HIV血清抗体阳转”(见2.7,年版的2.8)
——修改了术语“窗口期”的定义(见2.8,年版的2.9);
——修改了术语“HIV抗体筛查试验”的定义(见2.10,年版的2.11);
——修改了术语“HIV抗体确证试验”为“HIV补充试验”及定义(见2.11,年版的2.13);
——增加了术语“CD4+T淋巴细胞计数”“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见2.12、2.13);
——删除了术语“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见年版的2.14);
——修改了术语“医源性感染史”为“医源性暴露史”(见2.15和4.1.4,年版的2.21和4.1.4);
——删除了术语“临床表现”,修改了术语“HIV脑病”为“HIV相关神经系统症状”,并将相关临床症状的定义移至附录A(见附录A的A.1~A.5,年版的2.15~2.19、2.22);
——增加了缩略语CPs,VL(见第3章);
——删除了缩略语HAART(见第3章);
——修改了HIV感染的临床表现,将具体描述移至附录A(见年版的4.2);
——修改了血清学检测结果描述,由“阳性”/“阴性”改为“有反应”/“无反应”(见4.3.2.1,年版的4.3.1);
——修改了HIV核酸检测“试验结果阳性”为“核酸定性试验结果阳性或定量试验>CPs/mL”(见4.3.3.2,年版的4.3.2.2);
——修改了“CD4细胞检测”为“免疫学检测”(见4.3.4,年版的4.3.3);
——修改了HIV感染者诊断标准分类“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为“成人、青少年及18个月龄以上儿童”,“15岁以下儿童”为“18个月龄及以下儿童”,并修改了诊断标准内容,将核酸检测纳入诊断标准(见6.1,年版的6.1);
——修改了“HIV/AIDS的临床分期”(见第7章,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附录AHIV感染的临床表现;
——修改了附录B(见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中国医科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医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医院、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一鸣、汪宁、李太生、张福杰、尚红、康来仪、钟平、李敬云、蒋岩、赵红心、吴昊、王佑春、贾曼红、王露楠、蔡卫平、朱红、王哲、肖瑶、梁华、廖玲洁、穆薇薇、吴颖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
WS—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代替WS—)
本标准的5.1、5.2、5.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缩略语(见第2章);
——修改了流行病学史(见3.1,年版的2.1);
——修改了临床表现(见3.2,年版的2.2);
——修改了“末梢血象”为“血常规”(见3.3.1,年版的2.3.1);
——增加了脑脊液检查的结果(见3.3.2);
——增加了“瘀点(斑)组织液”(见3.3.3.2和3.3.3.3);
——修改了诊断原则(见4,年版的3);
——修改了“血清学”为“免疫学”(见3.3.4,年版的2.3.4);
——修改了疑似病例(见5.1,年版的4.2);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见5.2,年版的4.3);
——修改了确诊病例(见5.3,年版的4.4);
——增加了“其他脑膜炎球菌性疾病”(见7.2);
——增加了“鉴别诊断”(见附录B的B.4);
——修改了脑膜炎奈瑟菌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A);
——根据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病学特征的变化,在附录B中,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表现中的有关描述予以订正(见附录B)。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首都医科医院、中国医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艺星、崔富强、邵祝军、李军宏、李兴旺、徐爱强、蒋荣猛、朱兵清、李慧、盖中涛、申昆玲、吴丹、范洪伟。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两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本标准第4章、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在GB—《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与GB—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目次;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一章;
——增加了使用斜率指示器法对扫描架倾角精度检测方法的描述;
——修改了重建层厚偏差的判定标准;
——修改了CTDIw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的判定标准;
——删除了CTDIw体部模体的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要求;
——修改了噪声检测方法及要求;
——修改了噪声的稳定性检测周期;
——删除了高对比分辨力的稳定性检测要求;
——删除了高对比分辨力中高对比算法的状态检测要求;
——修改了低对比可探测能力的检测方法和修正公式;
——修改了CT值线性的检测方法并删除了状态检测对CT值线性的要求;
——进一步规定了水模的直径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保荣、尉可道、徐辉、刘澜涛、娄云、牛延涛、王建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WS—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TCT)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本标准第3章、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医院、清华大学、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晶刚、耿建华、金永杰、刘立明、杨浩贤、黄伟旭。
以及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欣、邓瑛、曾晓芃、庞星火、徐文婕、刘亨辉、刘峥、白承续、花晨曦、潘德鸿、杨超、孔祥义、王鸥、田莉、裴红生、韩鑫。
吉林:推动健康服务“码”上办6月1日起,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将正式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通知
资料来源:卫生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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